罪证事实第5更,滥用缩宫素催产,使用剂量超7倍以上!(涉事医生:魏某某)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的态度从8月25日妻子去世到现在,从来没有变过,是感动和感谢!
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极个别医院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五个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为,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每一个人都不愿看到的。如果医院不吸取教训,不及时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严肃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产妇张梦竹于2017年8月24日凌晨2:40分胎膜早破急诊入德昌县人民医院,足月妊娠(孕周41+1),医嘱绝对躺卧待产。孕妇建档,孕期及入院各项检查均在德昌县人民医院,均显示正常。
(一)过早使用缩宫素催产
产妇张梦竹入院后一直无宫缩,入院7小时后,医生魏某某于9:40分开始使用缩宫素催产,催产方式为2.5单位缩宫素注射剂+500ml0.9%生理盐水静脉滴注。
图1 据待产记录,入院仅7小时就开始缩宫素催产
但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产科诊疗规范》(2017年5月出版),“足月胎膜早破,应观察12-24小时”。此处,开始使用缩宫素的时间为胎膜早破后7小时,明显违规。
图2 据《产科诊疗规范》,足月胎膜早破应观察12-24小时
(二)滥用缩宫素,使用剂量超7倍以上
根据“医师临时医嘱单”记载,8月24日15:50给产妇张梦竹2.5U宫缩素在500ml的0.9%氯化钠注射液中静脉滴注;16:55再次给产妇张梦竹2.5U宫缩素在500ml的0.9%氯化钠注射液中静脉滴注。65分钟滴注完2.5U,速度为每分钟0.038U。
图3据《医嘱单》,15:50分到16:55分,使用宫缩素达2.5u
根据注射用缩宫素说明书【用法用量】(1)引产或催产,“静脉滴注,一次2.5~5单位,用氯化钠注射液稀释至每1ml中含有0.01单位。静滴开始时每分钟不超过0.001~0.002单位,每15~30分钟增加0.001~0.002单位,至达到宫缩与正常分娩期相似,最快每分钟不超过0.02单位,通常为每分钟0.002~0.005单位”。而医生魏某某给产妇的缩宫素使用剂量达每分钟0.038单位,为通常最大用量的7.7倍!
宫缩素应用不当会直接导致子宫异常收缩,产后子宫收缩乏力,大出血,甚至羊水栓塞等严重问题。
图4据《缩宫素说明书》,通常每分钟使用剂量不超过0.05单位
三、违法责任
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医生魏某某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上述值班医生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应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五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适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宝宝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的医护人员依法受到惩罚;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就在两年前,另一名年轻妈妈也死在这家医院)。
请继续关注和声援我们的维权。
愿每一个正义和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