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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背後的科技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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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12 19:35:08, 修改于2018-10-19 15:50:08

積木式創新有三個部分:

第一是產品背後的科技的來源。

對於SEO優化人員來說,網站被搜索引擎降權是非常不愉快的一件事情,那麼如何避免網站被降權呢?

高校多年來積累了大量的科技突破,但產品化效率太低,沒有辦法進入社會。而在美國1980年的時候推出了拜杜法案,規定了高校的科研成果歸高校,高校有處置權。同時高校在做科技轉讓的時候,也總結出了經驗,最有效率的不是轉讓專利,而是轉讓獨家商業權益。技術的商業權益的轉讓,使得企業可以在科研成果的基礎上做產品化的開發,並且以此來獲利。這樣就造成大量的原來積壓在高校當中的轉不出去的專利,現在能夠被企業來利用、來開發了。

第二是開發者從大公司為主,變為小公司為主。

我們以前的印象裏都是只有大企業才能做產品研發,是因為當時有一個壁壘橫在今天的主力開發者的眼前:你不是大公司,你就沒法花那麼多錢去買到這些專利,也沒法調集這麼多的資源進行研發。而拜杜法案使得大量的知識產權可以被轉讓,而且只轉讓獨家商業權益,不涉及專利,科學家可以繼續做研究,所以轉讓費用大大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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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費用降低以後,來申請轉讓的人就發生了變化。大公司要轉讓知識產權,派個律師來談;但小公司肯定是CEO過來談判,而且表態很堅決:我們為你的科技專門成立了公司,並將全部精力都放在科技產品化上。同時小公司CEO會找到發明這個技術的科學家,邀請他到公司裏來兼職做首席科學家,並給予股權或者期權,所以國外很多科學家在為自己的科研成果做產品化的公司裏有股權,而且科研成果多的科學家可以同時擁有n多個企業的股權,這樣科學家就有動力合作了。所以突然之間整個科技創新生態的重心就變了,最先進專利都集聚在小公司手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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