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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和公益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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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08 14:54:13, 修改于2020-10-08 16:33:05


用慈善和公益的這兩個概念,多年來已經被很多業內人士的困擾,當地慈善機構和法規是不一樣的,並始終保持一致。引入“慈善法”草案似乎給兩個親和力權威和明確定義的概念。

大眾矚目的《慈善法》第二審議稿也於近期社會公開征求指導意見,讓人值得我們關注的是,其中企業增加了“公益”的概念。第二審議稿第三條在解釋“慈善教育活動”時指出“本法所稱慈善文化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中國其他國家組織以捐贈以及財產安全或者發展提供信息服務等方式,自願工作開展的下列公益實踐活動”,同時在“慈善信托”一章中也開門見山地研究指出“本法所稱慈善信托即公益訴訟信托”。

從<慈善法>初稿到第二稿,增加了“公益”的表述,不難看出議案中慈善與公益的糾結。 這種糾結也表明了理順<公益捐贈法>與<慈善法>的關系,明確慈善與公益的異同的現實需要。

慈善是什么意思?那公共利益呢?多年來,慈善和公益這兩個概念的運用一直困擾著業內人士,各地的慈善法律法規也各不相同,而且相互一致。但是,慈善法草案的出台,似乎給兩個姻親關系的概念下了一個權威而明確的定義。本文還從多個角度對慈善與公益的內外關系及其關系進行了嘗試性的闡釋,以期更好地梳理慈善與公益的現狀、法律適用問題。

首先,慈善活動演變為公眾的行為。在主要傳統意義上的慈善活動是指遇險公眾不良行為,這在過去是真實的,定位在許多實踐活動。但與“慈善法”,參與慈善活動,即將到來的范圍已不僅僅局限於此,而是進一步拓展公益行為的范圍,這種變化的慈善理念,也可以在英國慈善法找到線索的曆史演變,找到一個參考。

英國是中國最早可以制定企業慈善法的國家,1601年英國就制定了世界上發展最早的一部慈善法,當時慈善法主要研究集中於扶危濟困方面,直到2006年慈善法修訂完成,其慈善組織活動的范圍問題已經不斷擴大影響到了其中包括金融扶貧、濟困、教育、宗教、健康、社區、藝術傳統文化、體育、人權、環境、動物、武裝部隊等13個方面考慮在內的內容。我國對於慈善概念的演進與英國慈善法的變化情況基本都是相同,慈善管理活動的內涵也與《公益服務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范疇逐漸形成一致。

其次,慈善和公益組織之間的區別。雖然慈善活動和參與公益行為的內容基本相同,但不同的角色,產生了相應的組織演員也有不同的定義和分類,因而受到不同的法律和法規。據慈善機構,工作實踐的曆史,社會和公眾了解,非營利性的公共類可分為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如非營利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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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類公益活動組織,屬於中國政府可以發起的、履行社會政府通過法定義務的非營利公益性單位,雖然其從事公益教育事業也屬於公益服務組織,但因其屬於我國政府的法定行為而不能等同於慈善組織的自願行為,故其只能歸為公益組織而非慈善組織,比如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之間以及工青婦等群團組織。民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國家組織學生從事公益文化事業,不同於美國政府人員必須積極履行的義務行為,而是一種自發自願的選擇性行為,那么需要我們教師可將此類問題行為界定為慈善行為,據此成立的公益組織則屬於慈善組織,這也是由於筆者所稱的非政府類公益組織。

這樣,現有的組織可以大致區分和定位,以促進公眾的理解和監管管理。

第三,慈善行為的動態認證與監督。慈善法主要規范慈善組織的慈善活動,對慈善組織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更加明確和有力。但它也適用於不慈善的慈善機構嗎?答案是肯定的。如果從動態的角度來理解慈善的定義,就不難發現慈善法對慈善規制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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