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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证事实第3更,入院凝血报告显示异常,但两班医生均未采取措施(涉事医生:苟某,魏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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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30 23:17:31

罪证事实第3更,入院凝血报告显示异常,但两班医生均未采取措施(涉事医生:苟某,魏某某)

一、事实经过

我妻子张梦竹,26岁,20178242:40分因出现临产症状,急诊入德昌县人民医院产科,孕41+1天。

值班产科医生于8242:41分下达了“血常规”和“凝血五项”检测医嘱,护士于2:41分和:42分执行了这两项医嘱,3:53分和3:56分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如下:

1 入院血常规报告显示产妇血小板偏低

2 入院凝血报告显示产妇FbgD-Dimer异常

3 根据文献资料,足月产妇Fbg正常值应为4-6g/L

由德昌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入院化验报告,产妇入院凝血功能检验存在以下异常:血小板93X109/L(德昌县医院使用的正常值:125-354X109/L);D-二聚体1.25mg/L(德昌县医院使用的正常值:0-0.55 mg/L);纤维蛋白原Fbg浓度2.44g/L(德昌县人民医院使用的正常值错误。根据人民军医出版社《产后出血防治》,ISBN 978-7-5091-2479-6,59页,凝血因子的变化,“妊娠中期以后,孕妇血液中对凝血功能起主要作用的纤维蛋白原浓度应明显升高,由非妊娠时2-4g/L增至足月时4-6g/L”)。

产妇张梦竹入院时凝血功能已明显异常:血小板较正常最低值还偏低26%D-二聚体为正常最高值的2.3倍,纤维蛋白原浓度较足月产妇正常最低值还偏低39%

8242:40分产妇张梦竹入院待产,产科收治医生为苟某,3:56分检验科出具了凝血功能报告,显示凝血功能明显异常。9:00左右苟某下班,接班医生为魏某某,16:55分被告知宫口开全,入产房分娩,20:43分产钳助产分娩一男婴,分娩中和分娩后出血较多,20:55分徒手剥离胎盘及徒手清宫,8250:00前后因持续性出血过多而失血性休克,产科医生慌忙中告诉家属,他们没注意到产妇入院时凝血功能差,出血不凝,止血困难,后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在多个凝血指标显示明显异常的情况下,产科医生苟某和魏某某应该高度警惕由于凝血功能异常可能导致产中和产后出血,应该制定预防出血和止血的预案。但自始至死,产科医生苟某和魏某某并未采取任何措施防范和应对

二、涉嫌违法行为

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产科医生苟某和魏某某,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三、违法责任:

(一)医疗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生苟某和魏某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上述值班医生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应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院方领导的包庇行为

2017825日,产妇惨死德昌县人民医院。年仅26岁的她,含泪去世,在人生最美好的年纪,再也不能陪伴老公,父母和刚出生宝宝一起前行。宝宝没来得及吃上一口妈妈的奶水,没来得及看一眼妈妈的样子就失去了母亲。父母含辛茹苦将独生女儿抚养长大,考上重点大学,如今毕业考上公务员回家乡工作不到两年,就眼睁睁看着女儿死去,自此成为失独老人……

院方领导的说辞是:医疗是高危行业,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后要承担责任,就没有人愿意当医生了,所以不可能让任何个人承担责任。因此,四个多月过去了,涉事医护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陆续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适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宝宝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的医护人员依法受到惩罚;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就在两年前,另一名年轻妈妈也死在这家医院)。

请继续关注和声援我们的维权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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