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06 09:35:10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一)产妇严重失血病危,却不转诊上级医院
8月25日0:30分,产科下达《病危通知书》,表示“产妇产后失血过多,已严重失血性休克,但医院无备血,随时可能死亡”。此时,唯有立即输血才能挽救产妇生命,因医院无血,产妇病情已超出德昌县人民医院救治能力。
产科却不将产妇转诊上级医院,而是截留院内,由医院自行安排车去血站取血。德昌县人民医院距其上级医院,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距离仅约60km,G5京昆高速直达,若直接转诊,一个小时内产妇就可得到输血治疗。而医院自行取血,直到当天3:44分才将血取回,耗时近四个小时,产妇已失血超4000ml,心脏停跳长达10分钟(医学常识:停跳6分钟大脑开始死亡)。
(二)产妇病情危重超出救治能力,却不请上级医院会诊
图1 ICU主任袁某某向家属下病危通知书并行“医患沟通”(录像截图)
8月25日9:15分,德昌县人民医院ICU再次给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ICU主任袁某某在医患沟通中通知家属:“为了止血,产科已给产妇实施了子宫切除手术,术后将产妇移交到了ICU。但产科实施的该手术并没有能止血,产妇腹腔和阴道仍持续出血。因移交ICU前产妇重度失血性休克时间过长,目前已无自主呼吸,瞳孔对光反射消失。医院能做的都做了,后面只能看她的造化了。”(本次医院沟通全程录像留证)。表明此时德昌县人民医院对产妇的病情已无能为力,已超出其救治能力。
9:40分许,ICU医患沟通结束后,家属几乎跪地恳求ICU和产科两科医生,立即联系上级医院实施会诊。ICU和产科均表示,他们会申请,叫家属等候。但一直无消息。8月25日下午,家属再次找到ICU和产科医生,恳求申请上级医院会诊,两科医生均表示,“已将申请打到院领导处,但一直没同意。申请上级会诊需分管副院长刘某批准才行。建议家属直接去找副院长刘某”。刘某却向家属表示,他们跟上级医院没什么合作关系,可以申请,他就管不了了”。
直到产妇死亡,德昌县人民医院也未申请其上级医院——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实施会诊。
(三)根据现行卫生规章,危重产妇超出救治能力后必须转诊或申请上级医院会诊!
图2 《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
如图2所示,早在2016年5月20日,四川省卫计委就正式下发了《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川卫办发〔2016〕147号)。
其中,“呼救和转诊程序”第 (三)款“市(州)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急救与呼救”规定:“县级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救治孕产妇有困难的,应立即向市(州)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和市(州)产急办呼救,由市(州)产急办和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负责进一步救治”。
其中,“奖惩制度”的第二款里还强调:“任何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超出本院救治能力的危重孕产妇,必须及时呼救或转诊,避免延误病情……造成孕产妇病情加重或死亡,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并予以全省通报”。
但自产妇病危超出医院救治能力到最终死亡的20多个小时里,院方违规将产妇截留院内等死,不仅没有按《方案》要求向上级机构呼救,而且在家属一再请求下也未申请上级医院会诊。申请转诊或申请会诊都绕不开副院长刘某,刘某违规截留病危产妇直至死亡的行径,是在救人;在谋财害命;还是一不做二不休,用极端的方法掩盖产科和临床用血管委会犯下的一系列致命过错???其可怕面目已昭然若揭!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和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