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事实第37更 为掩盖过错,大肆伪造输血记录·Part10(涉事: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 TypingMe
证据事实第37更 为掩盖过错,大肆伪造输血记录·Part10(涉事: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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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20 00:23:05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8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证据事实

(一)常识及医疗法律规范

1、常识

一袋血要输给产妇,流程必然是:主治医生申请用血→护士取产妇血样连同《用血申请单》一起送医院血液科(血库)→医院血液科(血库)做配血试验和抗筛试验合格后发出→护士将血取回病房→主治医生发输血医嘱→输血前至少由两名医护人员进行输血前核对血袋、配血和抗筛试验结果、与产妇是否匹配等确认无误,实时书面记录后实施输血→输血中速度先慢后快,密切观察有无不良反应等并实时书面记录→输血后再次检查核对并实时书面记录→完成输血。

一袋血,要先从血库发出来,才能输给产妇,这是一个常识。

2、医疗法律规范

根据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取血。

第二十五条,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血液有效期……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九条 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三十条,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器皿进行输血。

由此可知,为患者输血应当先由输血科(血库)进行配血合格后发放给科室,在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准确无误科室才能为产妇输血,这是我国医疗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

(二)德昌县人民医院大肆伪造输血病历

德昌县人民医院在抢救开始后的五个小时内,却多次出现“血还没从血库发出,病房的输血记录就显示该袋血就已经输给了产妇”的情况,完全不符合常识,更严重违背了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相关病历毫无真实性可言,而伪造病历已经触犯法律,属犯罪行为。相关情况如下。

18252:06分的输血(血袋号:5134017001175)属伪造病历,凭空编造

1血袋号5134017001175的《输血记录单》

如图1所示,根据《医嘱》、《护理记录》和《输血记录》,血袋号5134017001175的血液,输血时间为8252:06-2:10分。

2 血袋号5134017001175的《发血单》

如图2所示,根据《发血单》,血袋编号为5134017001175的血液, 8254:15分才从医院血库发出!

28252:06分的输血(血袋号:5134017001511)属伪造病历,凭空编造

3血袋号5134017001511的《输血记录单》

如图3所示,根据《医嘱》、《护理记录》和《输血记录》,血袋号5134017001511的血液,输血时间为8252:06-2:10分。

4 血袋号5134017001511的《发血单》

如图4所示,根据《发血单》,血袋编号为5134017001511的血液, 8254:15分才从医院血库发出!

38252:10分的输血(血袋号:5134017003827)属伪造病历,凭空编造

5血袋号5134017003827的《输血记录单》

如图5所示,根据《医嘱》、《护理记录》和《输血记录》,血袋号5134017003827的血液,输血时间为8252:06-2:10分。

6 血袋号5134017003827的《发血单》

如图6所示,根据《发血单》,血袋编号为5134017003827的血液, 8254:15分才从医院血库发出!

上述输血病历严重违背临床常规、医疗法律法规,甚至违背生活常识,明显属伪造病历,输血行为不能成立。

德昌县人民医院为掩盖产科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产妇大出血,临床用血管委会擅离职守医院无血又取血延误造成产妇死亡的过错,大肆虚构伪造输血病历的行为昭然若揭。而相关医护人员伪造病历的行为,已然违法。

产妇命悬一线,这几个所谓的医生,不是想着怎么救人,而是盘算怎么逃避责任,伪造病历!人无德又与畜生何异? 若我最终都没能给妻子讨来公道,若这些人最终都没能依法依规收到惩罚,若县政府相关部门知法犯法不解决违规违法犯罪人员而最终把我“解决”了,若这几个所谓“白衣天使”,继续留在医疗队伍里,将会对社会造成多么大的危害!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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