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事实第39更 为掩盖过错,大量伪造从入院到8月25日1:40分心脏停跳期间的病历·Part1 - TypingMe
证据事实第39更 为掩盖过错,大量伪造从入院到8月25日1:40分心脏停跳期间的病历·Par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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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21 23:14:34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8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证据事实

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伪造、隐匿或销毁病历的,卫计局应对相关医护人员给予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编造入院产科B超检查记录(涉事医生:苟某)

入院违规未做B超检查,胎位、胎儿大小、产道等情况不得而知,这与分娩方式的选择和产后出血都密切相关。为掩盖过错,医生苟某在病历中编造了B超记录。相关证据事实,已在《真相揭露》(连载,第2更)中详细阐述。

(二)伪造第一产程《待产记录》(涉事医生:魏某某)

因违规严重超剂量使用缩宫素催产,产妇宫缩异常,但医生魏某某从未重视,更未依诊疗规范采取任何应对措施,这与产后出血密切相关。为掩盖过错,医生魏某某事后在《待产记录》病历中编造了“十分完美的第一产程宫缩情况记录表。相关证据事实,已在《真相揭露》(连载,第5-6更)中详细阐述。

(三)伪造第二、三产程《待产记录》(涉事医生:魏某某)

第二产程存在大量严重违规的诊疗行为,与产后出血密切相关。为掩盖过错,医生魏某某事后伪造了《分娩记录》病历,《待产记录》病历和《一般病人护理记录》病历。在伪造过程中,忙中出错,上述三份病历文件在宫缩素的应用、会阴侧切、阴道裂伤等关键记录上,均互相不能印证,漏洞百出。相关证据事实,已在《真相揭露》(连载,第7-10更)中详细阐述。

(四)伪造出产房后观察期的《一般病人护理记录》(涉事医生:魏某某)

自产妇分娩结束到家属发现大出血的3个多小时内,相关医护人员未履行检查义务。不仅忽视产妇入院血常规检查发现的凝血功能异常问题,还置产妇分娩过程中多项产后出血高危因素于不顾,不提前申请备血,又在观察期严重不负责任,从未按诊疗规范观察产后出血情况,导致产妇因宫缩不好,持续出血积存子宫长达三个多小时而未被医护人员发现,最终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为掩盖过错,医生魏某某伪造了产后观察期,产妇每半小时出血情况、宫底情况、血压、脉搏情况等关键生命体征记录。相关证据事实,已在《真相揭露》(连载,第11更)中详细阐述。

(五)虚构建立第三通道的事实,相应抢救措施的真实性不能认定(涉事医生:魏某某)

产妇在8250:30分时失血已超过2000ml,命悬一线,产科下《病危通知书》。而医院血库管理混乱,未按规定储备库存用血;血库值班人员又擅离职守,迟迟未派车去血站取血,血库值班人员到岗后又不按规申请血站直接送血,坚持由医院自行派车去血站取回救命用的血液(往返时间延误超过3倍,当天3:44分才将血液送到抢救室,而产妇早已心脏停跳过)。

8250:30分,产妇重度失血性休克,唯有立即输血才能救命。而产科在抢救过程中依然在伪造病历,试图逃避责任。

1 伪造抢救记录的病历

如图1所示,根据《危重病人护理记录》记载:

8250:37分,“第三通道给予0.9%生理盐水250ml……”。

8250:55分,“病员一般情况差,子宫收缩差,立即建立第三通道,平衡液500ml……

由此说明,在第三通道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提前20分已经开始输液,属于明显伪造,该部分病历无真实性可言。

(六)伪造手术前、后基本生命体征(涉事医生:魏某某,唐某)

2 伪造基本生命体征病历的情况

如图2所示,关于产妇的基本生命体征:

1、在8251:35

《手术病人交接记录单》记载,血压96/58mmHg,心率163

而同一时刻的《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单》则记载,血压60/40mmHg,心率56

2、在8257:15

《手术病人交接记录单》记载,血压60/30mmHg,心率136

而同一时刻的《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单》则记载,血压110/62mHg,心率85

很明显,同一时刻,两份病历材料中关于产妇基本生命体征的记载严重不一致。一边是严重休克血压,另一边是不会导致危害性结果的正常血压。该部分病历无真实性可言,产妇的生命体征情况不得而知,其采取的治疗措施也无法认定!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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