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30 23:15:09
证据材料第1更,德昌县人民医院领导涉嫌带头违法:
一、事实经过:
县医院于8月25日晚23:46宣布产妇张梦竹死亡后,产妇张梦竹家属及时向院方分管副院长、医务科主任、信访办主任等管理人员要求,立即对产妇张梦竹从产科到ICU的完整病历予以复印并封存,并对相关区域视频监控资料予以妥善保存(全程录音录像为证)。由于院方提供的病历存在诸多疑点,视频监控则详细记录了产妇张梦竹待产过程中、产后观察期、产后观察期结束回病房、抢救期间血液送抵手术室的时间等重要证据,而这几个关键过程是导致产妇张梦竹死亡的重要环节。这些证据可直接证实院方病历资料不实,特别是伪造查房和输血记录等情况。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单位开展医疗过错鉴定后,产妇张梦竹家属配偶和母亲于9月5日书面要求院方一并提供相关视频监控资料。在分管副院长办公室,母亲一直哭诉,希望医院坦诚问题,配合调查,给死者一个公正的交待。医院分管副院长在书面材料上签字确认收到,期间多次接打电话,最后不耐烦地表示,院方所有视频监控只保存5天,产妇张梦竹8月24日入院到8月25日死亡出院期间的视频监控已被经覆盖,无法提供。(有书证材料和录音为证)
二、涉嫌违法行为:
德昌县人民医院为二级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卫办医管发〔2012〕57号),第6.8.6款之规定,“二级医院视频监控应进行24小时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同时,多名医院内部人员均告诉我们实情,德昌县医院的视频监控保存期限为一个月。
三、违法责任:
德昌县人民医院此举是恶意销毁证据的行为,目的很明显,就是为了掩盖其在产妇张梦竹待产、产后观察、输血不及时等方面的重大过错。
(一)医疗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二)该副院长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解释,县人民医院作为事业单位,医院行政管理领导为国家工作人员。该院长的行为,已涉嫌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涉嫌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该副院长应承担的党纪责任
1、涉嫌违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四、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
2、涉嫌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包庇同案人员的;(三)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四)该副院长应承担的卫生规章责任
1、涉嫌违反《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二(一)一旦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要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治措施,将对患者的损害降到最低。对每一起医疗损害都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权、健康权高度负责的态度,查清问题,落实整改。”而不是忙着销毁证据,掩盖事实,逃避追责。
四、证据展示
分管副院长签字的书证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党纪、国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我们将陆续分别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党委,纪委,监察,信访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适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