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30 23:16:10
证据材料第2更,入院未做B超检查,严重违反医疗常规
一、事实经过
产妇张梦竹于2017年8月24日凌晨2:33分入院。由于羊水已破,完成缴费手续后,医护人员于2:40分安排其直接入住待产室11床,静躺待产。临时医嘱单显示:产科医生杨某于2:42分下达“B超:胎儿+床旁B超检查”医嘱,护士杨某于2:42立即执行了该医嘱。但德昌县人民医院却提供不出该B超检验报告,根本未做该项检查。
根据产科诊疗常规,毋庸置疑,产妇入院必须接受B超检查,以明确胎位情况,胎儿大小,产妇盆骨情况等,是评估是否适合顺产的关键检查!由于没有入院B超检验报告,分娩面临巨大风险。
可悲的是,后续接班医护人员也未检查核对是否有入院B超检查报告,于8月24日16:55分直接将产妇张梦竹推进分娩室,盲目要求顺产。导致胎儿不能顺利娩出,一直拖到20:43分,胎儿心率急剧变弱,羊水三度粪染,情况十分危急时,才经由产钳助产才将胎儿强行扯出。对胎儿和产妇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产妇精力消耗殆尽,已宫缩无力,产道多处严重裂伤,直接导致了后面的大出血。
二、涉嫌违法行为
上述医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违反诊疗常规,反与产妇失血性休克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医疗机构,相应医护人员,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违法责任:
(一)医疗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伪造病历(此处伪造了医嘱执行记录)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
(二)医生杨某和护士杨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的,已触犯医疗事故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上述值班医生和护士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且伪造病历(医嘱执行记录)。应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证据展示
图1:产妇张梦竹入院情况。8月24日2:33分入院。
图2:入院后的医嘱和执行情况。8月24日2:42分下达B超医嘱,同时执行了B超医嘱。
图3:产妇入院后各种检验医嘱和报告情况。未见入院B超报告。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我们将陆续分别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适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