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证事实第9更,徒手剥离胎盘及徒手清宫相关操作不当,与产后出血密切相关(涉事医生:魏某某) - TypingMe
罪证事实第9更,徒手剥离胎盘及徒手清宫相关操作不当,与产后出血密切相关(涉事医生:魏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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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25 23:51:45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8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的态度从825日妻子去世到现在,从来没有变过,是感动和感谢!

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医院极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半年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为,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每一个人都不愿看到的。如果医院不吸取教训,不及时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严肃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产科诊疗规范》(20175月版),第三章第一节分娩处理,第三部分,【临床处理】第2条“胎盘娩出后,应检查胎盘胎膜是否完整,边缘有无断裂的血管,胎膜破口距胎盘边缘距离,测量胎盘大小厚度重量、脐带长度、脐血管数目,以及仔细观察胎盘与脐带有无异常详细记录并画图示”。徒手清宫后,应立即投足量广谱抗生素预防感染。

1 《产科诊疗规范》关于胎盘检查和记录的要求

但医生魏某某和助产士刘某根本没有按照《诊疗常规》要求详细检查胎盘情况并记录,在病历中关于胎盘情况的记载仅为:行徒手取胎盘,胎盘基本完整,胎膜欠完整,行徒手清宫,清出少许胎膜组织

2 病历文件中关于胎盘情况的记录

胎盘胎膜剥离不完整,将导致子宫血窦持续开放,持续性子宫出血。产科医生魏某某和助产士刘某未按要求详细检查胎盘情况并记录,而且徒手清宫后,也未按《诊疗常规》要求投广谱抗生素预防感染。上述明显违背《诊疗常规》的操作,与产后出血密切相关。

三、违法责任

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医生魏某某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应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半年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适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宝宝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的医护人员依法受到惩罚;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就在两年前,另一名年轻妈妈也死在这家医院)。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严惩责任人员。

请继续关注和声援我们的维权。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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