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05 20:32:59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的态度从8月25日妻子去世到现在,从来没有变过,是感动和感谢!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医院极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半年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为,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每一个人都不愿看到的。如果医院不吸取教训,不及时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严肃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一)相关医学知识
1、据《孕产妇保健手册》(孕检档案,产妇孕期所有检查均在德昌县人民医院),产妇张梦竹身高155cm,孕前体重54kg。
2、据《产后出血预防与处理指南》临床指南(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产科学组编写,中华妇产科杂志2014年9月第49卷第9期),“出血量的绝对值对不同体重产妇的临床意义不同,需计算出产后出血量占总血容量的百分比。妊娠末期总血容量计算方法为:非孕期体重*7%*(1+40%)”。据此计算,产妇张梦竹入德昌县人民医院待产时全身血液总量为5292ml。
3、据《产后出血防治》(人民军医出版社,书号ISBN 978-7-5091-2479-6)第36页,“失血超过全身血液总量15%时,即出现休克。产科休克易诱发DIC,导致凝血功能严重障碍和多脏器功能衰竭”;第5页,“产后出血超过血容量25%,是机体生理代偿机制走向衰竭的起点”,需要实施紧急救治,大量输血……;第261页,“失血量超过30%时,必须立即输血,最好是新鲜全血”。据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失血量超过30%,应立即输注全血”。
(二)病历中关于产妇失血情况的记录
1、8月24日02:40-11:10,《待产记录表》记载“无出血”;
2、12:00-16:00,《待产记录表》记载“持续少许出血”(未按规记录出血量);
3、16:30,《待产记录表》记载“无出血”;
4、16:55,《待产记录表》记载“少许出血”(未按规记录出血量);
5、17:20,《待产记录表》记载“无出血”;
6、17:50,《待产记录表》记载“少许出血”(未按规记录出血量);
7、18:00-18:25,《待产记录表》记载“无出血”;
8、18:30,《待产记录表》记载“少许出血”(未按规记录出血量);
9、18:35-18:55,《待产记录表》记载“无出血”;
10、19:00,《待产记录表》记载“少许出血”(未按规记载出血量);
11、19:05-19:50,《待产记录表》记载“无出血”;
12、19:55-20:43,《待产记录表》记载“持续少许出血”(未按规记载出血量);
13、20:43-20:55,《一般病人护理记录》记载“12分钟胎盘未娩出,阴道流血稍多”(未按规记载出血量);
14、20:55-21:20,《一般病人护理记录》记载“产后失血共350毫升”。累计出血量超过350毫升,占7%;
15、21:35-23:30,《一般病人护理记录》记载共计8次查房记录,出血量共80毫升。累计出血量超过430毫升,超过8%;
16、23:54-8月25日00:10,《一般病人护理记录》记载“徒手清宫…掏出血凝块…持续按压子宫…合计出血800毫升”。累计出血量超过1230毫升,超过23%。此时,产妇已严重失血性休克,病情危重,急需输血救命。医护人员开始联系备血,但医院无血。家属向医生魏某某建议立即现场采血救人,被拒。
17、0:15,医护人员继续按压产妇腹部,继续大量出血(病历中,未按规记载出血量),产妇病情进一步加重,急需输血救命。据《一般病人护理记录》,此时将产妇由病房送回产房抢救。产妇已十分虚弱,对抱她上产房病床的老公说,“老罗,我想我快不行了”……,医护人员再次徒手清宫,产房里传来产妇逐渐微弱的惨叫声。但医院无血。家属心急如焚,在产房外多次恳求医生魏某某立即现场采血救人,皆被拒。
18、0:30,《病危通知书》,病危原因为“产后出血;失血性贫血(重度)”。医护人员表示因失血过多,产妇病情危重,有生命危险。家属在产房外哭成一团,几乎跪地央求医生魏某某,立即现场采血救人,再一次被拒。
19、1:06,《一般病人护理记录》记载“0:17,抽血查血常规,查得血色素103g/L,HCT31.5%;1:06,抽血查血常规,查得血色素降到47g/L,HCT降到14.4%”,1:06血气分析报告(1:13出具报告),查的HCT<15%。计算得0:17-1:06出血量为2850毫升。累计出血量4080毫升,超过77%。此时产妇已命悬一线,除非立即输血,产妇将必须无疑。
20、1:20,去西昌血站取血的救护车从医院开出。(据高速公路口监控,该车车牌为“川WDM261”,2:35返程从西昌高速路口上高速,3:07从德昌高速口下高速。3:44医护人员第一次将血液送到手术室)。
21、1:30,《临时医嘱单》,医生下达“急查血常规”医嘱,护士立即执行了该医嘱。通过计算血色素或HCT指标可得当时产妇失血情况,对病情判断极为重要。但医院未能随病历提供该血常规报告,该病历报告被医院隐匿或销毁。
22、1:35,因病情危重,产妇由二楼产房紧急转至五楼ICU手术室。期间家属发现,产妇已深度昏迷,皮肤苍白湿冷。转入五楼ICU手术室后不久,多名医生围住家属,表示产妇因失血过多,病情已十分危重,随时可能死亡。此时,县医院派去西昌血站取血的车辆才开出十多分钟,家属再一次拉住医生,苦苦哀求立即现场采血救人。仍然被拒。
23、1:40,产妇苦撑到此时,终于心脏停跳。一直到心脏停跳,医护人员始终未给产妇输血治疗。
(三)医生魏某某已涉嫌故意杀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五条规定,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图1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如图1所示,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危及生命,急需输血;(二)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三)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四)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从县医院病历所做的检测可以看出具备以上检测能力,同时也符合危及产妇生命的条件,仅需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备即可。在产妇重度失血病危,急需输血救命的情况下,医生魏某某明知只有立即输血才可能挽救产妇生命,若不立即输血,产妇将必死无疑,却仍一再拒绝现场采血救命的合法提议,坚持要等医院去血站取回的成分血(或为了给医院创收,多挣点输血和抢救的钱),直到产妇血流殆尽,心脏停跳,仍未输血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及其司法解释: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医生对患者有能力进行治疗,而未采取有效措施救治,导致患者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图2 违法的追究
如图2所示,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事实,院方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均可证实。
法理之上还有公理,所有法律法规,都是为了遵循另一个更高的法律——尊重人的生命权,离开了实质正义,一切程序正义也就变得毫无意义了。这样的医生应该停业去进修,去学习生命的可贵。不要忘了这是医院不是屠宰厂!
三、违法责任
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甚至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在产妇已经因重度失血而病危时,医生魏某某对患者有能力立即采血进行治疗,却放任结果发生,导致产妇死亡,已涉嫌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半年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就在两年前,另一名年轻妈妈也死在这家医院)。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和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