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证事实第17更,子宫切除手术一再拖延,妻子被拖死(涉事医生:魏某某) - TypingMe
罪证事实第17更,子宫切除手术一再拖延,妻子被拖死(涉事医生:魏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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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29 08:39:03


一、写在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8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

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82421:20-23:54,医护人员置妻子凝血功能问题和多重产后出血高危因素于不顾,产后观察又极不负责,流于形式,产后持续出血积存子宫未能发现。23:54分,家属发现有血溢出,报告医护人员,已为时过晚,妻子已然失血性休克。

23:54-250:30分,因护士无医嘱违规徒手清宫致子宫出血迅速加重,却迟迟不输血治疗,妻子重度失血性休克,出血不凝又不纠正凝血问题,诱发DIC,促宫缩药物和按摩子宫均无法止血。因失血过多于0:30分下《病危通知书》,情况危急,生死攸关。根据胡娅莉主编的《产后出血防治》(人民军医出版社2009ISBN 978-7-5091-2479-6),第184页,“子宫切除作为一种对产后出血器官的根治性切除,其止血效果是确切而显著的。若病人垂危,应不失时机地进行子宫切除,以挽救生命”。根据曹泽毅主编的《中华妇产科学》第438页,“一旦确诊DIC,在去除病因,输新鲜血或血浆等积极抢救后,若出血仍不能控制,应果断行子宫切除。此时,唯一可行的补救方法,就是立即切除子宫止血和立即输血救命。但医护人员却一错再错,一再恶意拖延,最终将妻子拖延致死。直到1:40分,妻子失血超四千毫升,多脏器衰竭,心脏停跳,医护人员也未给予输血治疗。一直到3:08分,才拟实施子宫切除手术,要求家属签手术知情同意书,已为时太晚,无力回天。《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单》所记载的情况如下:

1 《危重病人护理记录》

如图1,《危重病人护理记录》所示:

100分,病员病情危重……阴道出血不凝,拟行子宫切除术。直到此时,才明确表示要切除子宫救命。却未输血救命,未实施子宫切除术止血。

1:05分,病员情况差,神志恍惚。却仍未输血,仍未实施子宫切除术止血

1:10分,仍见出血。却仍未输血救命,仍未实施子宫切除术止血。

1:15分,“病员情况差,面色苍白,神志恍惚。仍见出血。” 仍未输血救命,仍未实施子宫切除术止血。

……(一再拖延,既不切除子宫止血,也不输血救命

1:35分,“病员失血性休克,神志不清,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迟钝,面色苍白,四肢冰冷水肿。拟实施子宫切除。” 仍未输血救命,仍未实施子宫切除术止血

1:40,“患者心脏停跳,胸外按压10分钟后恢复”。据医学常识,心脏停跳6分钟脑细胞开始死亡,心脏停跳8分钟脑死亡进入植物人状态,进而导致多脏器衰竭,心脏停跳10分钟基本无存活。据《出院记录单》记载,心脏停跳后,虽经按压恢复,但妻子“术后严重低血压(60/30mmHg),血氧饱和度测不出,体温不升,血压需药物维持,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2mm,对光反射消失,双下肢肿胀明显,股动脉搏动未扪及,呼吸靠插管维持,双腿生理病理反射均消失,包括肾脏在内的多脏器功能衰竭”。此时或已脑死亡。却仍未输血救命,仍未实施子宫切除术止血。

……(仍旧一再拖延,不切除子宫止血救命

2 《手术知情同意书》

如图2,《手术知情同意书》所示:

3:08,一再拖延到此时才告知家属欲行子宫切除术,要求签订手术知情同意书。仍未实施子宫切除术止血。

3:20,直到此时才开始手术。

5:57,向家属展示切除下来的子宫。

7:20,手术完毕,将妻子转入ICU。距病历记载的病危,欲行子宫切除止血拖延近七个小时!

综上,医生明知只有切除子宫才能止血救命,却一而再再而三地恶意拖延,直至重度失血休克,直至错过最佳抢救时机,直至心脏停跳,直至脑死亡,直至多脏器功能衰竭,最终无力回天,致妻子惨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

三、违法责任

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就在两年前,另一名年轻妈妈也死在这家医院)。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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