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证事实第27更 输血大量严重违规操作·Part2(涉事:县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 TypingMe
罪证事实第27更 输血大量严重违规操作·Part2(涉事:县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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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09 08:06:01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8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输血是否安全合规,直接关乎患者生死,在医疗行为管理中极其重要。为严格规范输血管理,我国从国家层面专门颁布了一部法律和若干部门规章,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生部医发2000 184号)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细化输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则更多。为规范输血管理,国家要求医院必须组建临床用血管委会,由医院主要领导任管委会主任,血库,检验科和各临床用血科室均为临床用血管委会成员,专门规范用血管理。每年,卫生行政监管执法部门的年度重要工作之一就是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输血的安全、合法、合规性。足见其重要程度。

但德昌县人民医院在抢救产妇张梦竹的过程中却大量严重违规操作,情节十分恶劣,是导致产妇死亡的重要原因。依法依规应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卫计局)给予医院、医院领导和相应人员行政处罚(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暂定执业、吊销执照等);涉嫌违法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卫计局)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否则就是懒政、行政不作为、包庇袒护违法犯罪行为。临床用血管委会相关违法违规情况如下:

(一)大量输血未做抗体筛选试

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号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者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必须做抗体筛选试验

产妇张梦竹为妊娠分娩后输血,且因失血量大,需在短时间内接受多次输血,因此必须做抗体筛选试验,如实填写试验结果(阴性/阳性),试验报告归入病历。

根据病历记录,德昌县人民医院在救治产妇过程中共发血20次,发血单编号分别为“201708250001-0008201708250010-001820170020-0022”,共发出冷沉淀13袋,新鲜冰冻血液浆31袋,悬浮红细胞14袋。其中:

113袋冷沉淀中,有9袋未按《输血技术规范》做抗体筛选试验。

1 大量冷沉淀未做抗体筛选试验

如图1所示,发血单编号为201708250021的冷沉淀均未做抗体筛选试验就直接输发出,输给了产妇,严重违规。此外,发血单号为201708250005,201708250006,201708250022,共计9袋冷沉淀均未做抗体筛选试验就直接输给了产妇。

231袋新鲜冰冻血浆,全部31袋均未按《输血技术规范》做抗体筛选试验。

2 大量新鲜冰冻血浆未做抗体筛选试验

如图2所示,发血单号为201708250014的新鲜冰冻血浆均未做抗体筛选试验就直接输发出,输给了产妇,严重违规。此外,发血单号为201708250002,201708250003,201708250004,201708250011,201708250012,201708250016,201708250020,共计31袋新鲜冰冻血浆全部未做抗体筛选试验就直接输给了产妇。

314袋悬浮红细胞液,有13袋未按《输血技术规范》做抗体筛选试验。

3 大量悬浮红细胞液未做抗体筛选试验

如图3所示,发血单号为201708250008的悬浮红细胞液均未做抗体筛选试验就直接输发出,输给了产妇,严重违规。此外,发血单号为201708250001,201708250013,201708250015201708250017201708250018共计13袋悬浮红细胞液均未做抗体筛选试验就直接输给了产妇。

德昌县人民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管理混乱,血库明知发血前必须做不规则抗体筛选,却仍将大部分血液制品在未做该试验的情况下就直接发出,输给产妇,造成了严重后果。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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