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证事实第28更 为掩盖过错,大肆伪造输血记录·Part1(涉事: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 TypingMe
罪证事实第28更 为掩盖过错,大肆伪造输血记录·Part1(涉事: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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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09 23:47:41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8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201782420:43分,产妇分娩。

21:20分出产房-23:54分,产科魏某某等对产妇凝血功能异常,产程大幅延长等诸多产后出血高危征兆视若无睹,未安排备血。产后观察也从未按诊疗规范测量产妇宫底高、血压、心率和出血情况。产妇持续出血积存子宫未被发现。

23:54分,家属在给产妇更换内裤中所垫吸水纸时发现出血很多,报告值班护士。护士超出医嘱范围违规徒手清宫,按压子宫时大量血液喷涌而出。

8250:30分,因失血过多,休克时间过长,医院无备血救命,下《病危通知书》。

1:06分,血常规化验单显示,产妇失血已达4080ml,血几乎流干,命悬一线。而医院血库违规无血可用,血库值班人员擅离职守,仍迟迟未安排车辆去血站取血。

1:40分,产妇苦撑到此时,终因失血过多心脏停跳,按压10分钟复跳。

3:44分,取血车返回,医护人员第一次送血到抢救室。

最终,产妇死亡医院。病历文件显示,死亡原因:“失血性休克”。为掩盖过错,德昌县人民医院大肆伪造了输血病历,情节十分恶劣,证据如下:

(一)在医院无血的情况下,产妇心脏停跳后,抢救室却凭空出现了大量血液

产妇死亡后,医院给家属的病历却记载:23:54分发现大出血后医院无血可输;0:30分因失血性休克(重度)病危后医院无血可输;1:06分化验报告显示已失血达4080ml命悬一线时仍无血可输;一直到1:40分,产妇因失血过多心脏停跳前,均没有输血记录。证明医院当时无备血。

可笑的是,1:40分产妇心脏停跳后,抢救室却突然有血了,病历中开始有大量的输血记录。而这期间,家属们一直寸步不离焦急地守候在抢救室门口,3:44分以前从未有人送血到抢救室。

1 在医院无备血的情况下,产妇心脏停跳后却立即凭空出血了大量输血记录

如图1所示,产妇心脏停跳之前,无论病情多么危重,医院均表示无备血,也从未给产妇输血。但8251:40分产妇因失血过多心脏停跳之后,抢救室却立即凭空出现了大量血液。这种违反常理的病历记录,属于掩盖过错,逃避责任,现场伪造的可能性极大。

(二)根据病历文件,直到当天3:20分医院仍无备血

2 当天3:20分手术前,《手术安全核查单》仍显示无备血

如图2所示,当天3:20分手术前《手术安全核查单》明确记载,术前无备血。这再次证明了,1:40分医院抢救室凭空出现的大量输血记录为虚假病历。

(三)为掩盖过错,事后迅速销毁了取血、送血相关视频监控文件

医院若想证实输血的真实性并不难,只需拿出抢救室门口区域的视频监控,何时送血到的抢救室,送了多少袋血都可清晰可见。但医院却选择了偷偷销毁监控文件。

825日深夜,产妇死亡后,家属立即正式向院方交涉,提出了是院方部分医护人员涉嫌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了此起医疗事故。对于处于争议的医疗事故,医院有保存相关证据材料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826日凌晨,家属理性克制,与德昌县人民医院值班领导在门诊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商讨医疗事故解决途径时,明确提出要求医院立即封存包括病历文件和视频监控在内的一切相关证据(全程录音录像为证)。

95日,家属把产妇丧事做好安排后,立即找到德昌县人民医院分管副院长刘某,书面要求其提供将监控文件提交第三方单位做医疗过错鉴定。刘某却表示,医院视频监控只保存72小时,因家属未在72小时内书面要求保存,现已被覆盖,无法提供。

德昌县人民医院为二级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卫办医管发〔201257号),第6.8.6款之规定,二级医院视频监控应进行24小时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

3 根据我国二级医院评审标准,德昌县人民医院的视频监控保存期为30

如图3所示,根据我国二级医院评审标准,德昌县人员医院的视频监控保存期至少为30天。德昌县人民医院为掩盖过错,以分管副院长刘某为首,公然销毁证据,再次印证了其伪造输血病历文件的恶劣行为,已涉嫌严重违法。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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