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事实第29更 为掩盖过错,大肆伪造输血记录·Part2(涉事: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 TypingMe
证据事实第29更 为掩盖过错,大肆伪造输血记录·Part2(涉事: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标签:default
  2018-04-12 08:08:54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8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证据事实

(一)《死亡记录》与《手术记录》的输血量无法相互印证,输血病历毫无真实性可言

1 《死亡记录》与《手术记录》病历文件的对比

如图1所示,根据德昌县人民医院病历:

《死亡记录》记载,术中输“红细胞悬液2250ml”,“血浆2200ml”,生理盐水200ml

《手术记录》记载,术种输“红细胞悬液2400ml”,血浆2400ml生理盐水2060ml

如此重要的关键病历文件,基本的输血记录数据居然完全不相同。证明手术中输血相关病历记录毫无真实性可言

(二)病历文件中,输血总量无法相互印证,输血病历毫无真实性可言

经汇总分析病历文件中关于输血医嘱、血库发血、护士输血情况有:

1、医生医嘱情况:《医嘱单》记录由刘某某、袁某某和张某三位医师下达关于输血医嘱63个。其中,输冷沉淀医嘱13个共计20u;血浆医嘱32个共4950ml;输入红细胞悬液医嘱18个共5900ml

2、血库发血情况:《血库发血单》记载共发血58。其中冷沉淀13袋共计20u;血浆31袋共4850ml;红细胞悬液14袋共4700ml

3、护士输血情况:《护理记录单》共输血62。其中冷沉淀13袋共20u;血浆31袋共4850ml;红细胞悬液18袋共5900ml

总结,血库总共才发出58袋血,而在病房里医护人员却给产妇输了62袋血。血库总共才发出血浆4850ml,而病房里医嘱却给产妇输了血浆4950ml。血库总共才发出红细胞悬液4700ml,而病房里医嘱却给产妇输了红细胞悬液5900ml

如此重要的关键病历文件,输血总量却相差如此巨大,医嘱、发血、护理三项病历记录均不能相互印证,输血病历毫无真实性可言。医生为掩盖过错,虚构大量输血记录并伪造了相关病历,因家属封存病历及时,医生没来得及和血库“协商一致”,导致造假造地漏洞百出,相关病历毫无真实性可言。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返回上一页 阅读(893) | 评论(0) | 收藏(0) | 赞(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