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5 19:09:33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证据事实
(一)血袋编码和采血日期顺序不符,涉嫌伪造血站血液
我国的血袋编码系统采用的是“国际输血学会ISBT(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Blood Transfusion)”制定的采供血系统编码标准ISBT-128。所有来源于血站的血袋,包装上都有一串唯一的数字编码。编码共13位,前五位为采血单位编号,第6-7位为年份编码,第8-13位为采血顺序码。
采血顺序码为连续编码,对应采血时间的逻辑顺序,采血日期在前的顺序码较小,采血日期在后的顺序码大。
但院方输血记录记载,大量血袋编码明显不符常规。
1、以两袋冷沉淀为例
根据德昌县人民医院的《病历文件》:
(1)编号为5134017001660的冷沉淀(编码血站机打带防伪标识码的条码),采血日期为2017年6月20日10:56。
(2)编号为5134017001732的冷沉淀(编码为院方手写),采血日期却为2017年5月17日13:05。
前者于6月20日采血,顺序码001660,为血站机打带防伪标识码的条码;后者于5月17日采血,采血日期更早,按血站采用的ISBT-128编码标准,顺序码应小于001660,但德昌县人民医院病历中该袋血的采血顺序码却为001732,为医护人员手写。
2、以两袋冷沉淀为例
根据德昌县人民医院的《病历文件》
(1)编号为5134017004438的悬浮红细胞液(编码为机打条形码),采血日期为2017年8月11日8:58分。
(2)编号为5134017004712的悬浮红细胞液(编码为院方手写),采血日期却为2017年8月3日16:27分。
前者于8月11日采血,顺序码004438,为血站机打带防伪标识码的条码;后者于8月3日采血,采血日期更早,按血站采用的ISBT-128编码标准,顺序码应小于004438,但德昌县人民医院病历中该袋血的采血顺序码却为004712,为医护人员手写。
像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德昌县人民医院在产妇病危抢救前五个小时的输血记录单编码全为手写,共涉及29袋血,达《输血病历》中所记载输血总量的47%!
手写编码的血袋编码明显有违血站血袋编码常识,德昌县人民医院手写条码的血液制品或为掩盖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擅离职守和血液库存管理上存在的严重问题导致产妇死亡的重大过错,铤而走险,私自伪造而来。
(二)《ICU监护记录单》和《ICU观察记录单》互相矛盾,毫无真实性可言
《ICU监护记录单》为护士对产妇治疗情况和基本生命体征情况的实时文字记录。
《ICU观察记录单》为护士对产妇治疗情况和基本生命体征情况的实时表格记录。
两者应为同一人,在同一时间点上,对产妇实际情况的实时记录。因而,在同一时间点,这两份关键病历文件的记载应该是一致的。但德昌县人民医院的《病历文件》中,两者在大量关键信息上却相互矛盾。
1、《ICU监护记录单》显示,8月25日12:25分和12:55分各给产妇输入新鲜冰冻血浆100ml,但《ICU观察记录单》显示,该时间段内,并未给产妇输血。两者互相矛盾。
2、《ICU监护记录单》显示,8月25日18:30分给产妇输入了新鲜冰冻血浆200ml,但在《ICU观察记录单》显示,并没有该次输血。两者互相矛盾。
(3)《ICU观察记录单》显示,8月25日17:00分给产妇输入了新鲜冰冻血浆200ml,但在《ICU监护记录单》中并没有该次输血。两者互相矛盾。
(4)《ICU观察记录单》显示,8月25日19:25分和19:50分两次输血签字的执行者为护士胡某,而在《ICU监护记录单》中这两次输血记录签字的执行者为护士马某某。两者互相矛盾。
如此重要的关键病历居然相互矛盾,病历文件毫无真实性可言!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和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