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7 08:42:55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证据事实
根据《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单》,2017年8月25日1:30分,“产妇带三个静脉通道送入手术室进一步抢救”。进入手术室后没有再建立新的静脉通道,产妇到死亡前,都只有三个静脉通道。
医学常识:每输液500ml,一般需要2-3小时,最快也不会少于1小时。
但病历中却有大量“同时进行四组甚至四组以上输液(血)”的记载,与产妇实际只有三个静脉通道的事实严重不符,伪造治疗措施的相关病历如下:
(一)8月25日2:45分-2:54分期间,同时在给产妇输五组液体
根据《医嘱单》
8月25日2:10分医嘱“羟乙基淀粉注射液500ml滴注”,护士于同一时刻执行了该医嘱,推算输液时间2:10分-3:10分;
8月25日2:20分医嘱“0.9%NS500ml+氨基乙试验3.0g滴注”,护士于同一时刻执行了该医嘱,推算输液时间2:20分-3:20分;
8月25日2:28分医嘱“0.9%NS250ml+人液白蛋白50ml滴注”,护士于同一时刻执行了该医嘱,推算输液时间2:28分-2:58分;
8月25日2:35分医嘱“乳酸钠林格注射液1000ml滴注”, 护士于同一时刻执行了该医嘱,推算输液时间2:35分-4:35分;
8月25日2:45分医嘱“0.9%NS250ml+人液白蛋白50ml滴注”,护士于同一时刻执行了该医嘱,推算输液时间2:45分-3:15分。
由上述记录可知,在当天2:45分-2:54分期间,根据病历记录,同时在给产妇输注五组液体,与产妇只建有三个静脉通道的事实严重不符。
(二)8月25日2:55分-2:59分期间,同时在给产妇输六组液体
根据《医嘱单》
8月25日2:55分医嘱“乳酸钠林格注射液500ml滴注”,护士于同一时刻执行了该医嘱,推算输液时间2:55分-3:55分。
这样,算上前面的五组,在2:55分-2:59分期间,同时在给产妇输注六组液体,与产妇只建有三个静脉通道的事实严重不符。
(三)8月25日2:59分-3:11分期间,同时在给产妇输五组液体
2:58分,推算2:28分医嘱“0.9%NS250ml+人液白蛋白50ml滴注”执行完毕。但仍旧剩有五组液体同时给产妇输注。产妇只建有三个静脉通道的事实严重不符。
(四)根据《医嘱统计》,同样存在这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病历记录还有
8月25日3:27分-3:44分,同时在给产妇输五组液体。
8月25日3:28分-4:10分,同时在给产妇输六组液体。
8月25日4:10分-4:25分,同时在给产妇输五组液体。
8月25日9:00分-9:10分,同时在给产妇输五组液体。
而同时给产妇输四组液体的时间段则更多,限于篇幅,此处不详细列出。
综上所述,德昌县人民医院在产妇只有三个静脉通道的情况下,《病历》中却大量存在四个、五个、甚至六个通道同时输液的情况,严重与事实不符。8月25日1:30分产妇被送入ICU手术室抢救后,相关医护人员大量虚构了治疗措施,病历毫无真实性可言。而伪造虚构治疗措施,或为掩盖该院产科和临床用血管委会错误的治疗措施,拖延病情,相关人员擅离职守等原因造成产妇死亡的重大过错。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和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