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13 13:28:09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的态度从8月25日妻子去世到现在,从来没有变过,是感动和感谢!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医院极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六个半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为,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每一个人都不愿看到的。如果医院不吸取教训,不及时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严肃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一)休克状态下,一直错误地使用缩宫素抢救,直至产妇心脏停跳
根据病历记载:8月25日0:10分,产妇累计失血1230ml,接近全身血容量的25%,已经严重失血性休克,全身肌肉松弛无力;0:30分,《病危通知书》载明“产后出血,失血性贫血(重度)”;1:06分,血常规及血气分析报告,计算累计出血量已达4080毫;1:40分,心脏停跳。
针对子宫收缩不好导致的产后出血,院方的治疗措施是“反复尝试给产妇输注缩宫素”。但根据曹泽毅主编的《中华妇产科学》(第3版),第432页七(4),载明:“关于子宫收缩制剂的应用。产妇处于休克状态下肌肉松弛,子宫平滑肌对宫缩剂不敏感,无论宫缩素、前列腺素或麦角制剂的使用都会收效甚小”!
图1 《中华妇产科学》对失血性休克后子宫宫收缩剂应用的说明
如图1所示,根据曹泽毅主编的《中华妇产科学》,产妇已经因失血性休克,则不能使用缩宫素抢救。注:曹泽毅,曾任华西医科大学校长,卫生部副部长,中华医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会主任委员,《中华妇产科杂志》总编辑,《国际妇产科杂志(中国版)》总编辑,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客座教授。《中华妇产科学》是曹泽毅主编,全国249家著名三甲医院任编委会委员,全国数百位知名产科专家任编委共同出版,在妇产科方面具有绝对的权威地位。
但在产妇失血性休克后,医生魏某某仍长时间错误地试图使用促宫缩药物止血,根据病历中“一般病人护理记录”记载:8月25日0:10分 “生理盐水500ml+缩宫素10u静脉滴注”;0:30分“前列素氨丁三醇(一种缩宫素)250ug肌肉注射”;0:55分“平衡液500ml+缩宫素10u滴注”;据医嘱1:33分“缩宫素注射剂10u滴注”……抢救魏某某在明知产妇重度失血性休克,肌肉松弛,宫缩药物无效的情况下,仍反反复复试图通过宫缩药物止血,延误大量宝贵的抢救时间。产妇苦撑到1:40分,终于心脏停跳。
(二)心脏停跳前,从未采取措施纠正凝血功能问题
8月24日2:30分产妇出现临产征兆入德昌县人民医院,足月待产,凝血功能报告显示其血小板较正常最低值还偏低26%:D-二聚体为正常最高值的2.3倍,纤维蛋白原浓度较足月产妇正常最低值还偏低39%,凝血功能存在明显问题。
8月25日0:10分,护士违规徒手清宫后的累计失血量已达1230ml,失血量超过25%,已达中度失血性休克标准。因失血量大,凝血物质迅速被消耗,凝血问题加重。
8月25日0:30分,下达《病危通知书》,医生魏某某表示未注意到产妇入院血小板少,凝血功能不好,出血不凝,止血困难。
针对凝血功能问题应采取的措施为: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全国高等学校教材《妇产科学》(第八版),第214页,“分娩期并发症”凝血功能障碍载明“尽快输血,血浆,补充血小板,纤维蛋白原或凝血酶原复合酶,凝血因子等”。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员会住院医师规划化培训规划教材《妇产科学》第231页,产后出血抢救流程图“出血量大于500ml时,应立即启动二级急救处理,包括纠正凝血功能障碍—补充凝血因子,新鲜冰冻血浆,冷沉淀,凝血酶原复合酶,血小板等”。
但医生魏某某从未采取任何措施纠正凝血功能障碍,而且随着失血量的持续增加,凝血因子大量消耗,凝血功能障碍持续加重。根据1:06分凝血五项报告,凝血功能已严重恶化,凝血五项有三项测不出,已诱发DIC,形成恶性循环。至1:40分,产妇因失血过多心脏停跳。
从8月24日2:30分入院到25日1:40分心脏停跳的19个小时里,医生违背医学常识,产前、产中、产后、大出血后,均未对产妇凝血功能差的问题予以重视,也从未采取任何措施纠正凝血功能问题,最终导致产妇失血过多而死。
(三)未重视低体温的基本生命体征,进一步加重凝血功能问题,加重失血
因失长时间严重失血性休克,产妇体温下降,8月25日0:45分《危重病人护理记录》记载,“病员一般情况差,皮肤湿冷”。
根据蔡秀军和陆远强编著的《失血性休克与高渗氯化钠溶液复苏》,第54页,“失血性休克病人如同时存在低温时,常加重凝血功能障碍。对于这类病人,应把体温作为一项重要的生命体征加以评估和记录。应在暖和的环境中予以积极的复温,包括被动或主动体外复温,如盖上暖和毛毯或电热毯,吸入温和氧气,输入预温液等”。
午夜的产房十分阴冷,产妇仅着薄裙,但医生魏某某违背常识,全程未采取措施予以保温和复温,进一步加重了凝血功能障碍,加速产妇死亡。
(四)非但不纠正凝血功能问题,还错误地大量输注扩容剂,迅速加重凝血功能障碍,加重失血
图2 非控制性大出血时正确的扩容方案
如图2所示,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员会住院医师规划化培训规划教材《妇产科学》第229页,“抢救非控制性出血时以晶体为主的液体输注,会出现稀释性凝血功能障碍。产后大出血需输注大量液体时,应以血制品为主,新鲜冰冻血浆、冷沉淀、血小板、红细胞的比例为1:1:1:1”。
但截至产妇心脏停跳前,医生魏某某不仅从未给产妇输血治疗,还持续大量输注晶体。《医师临时医嘱单》显示:“8月25日0:00分,氯化钠溶液500ml;0:37分,氯化钠溶液250ml,乳酸钠林格注射液500ml(第一通道),乳酸钠林格注射液500ml(第二通道);0:55分,乳酸钠林格注射液500ml(第三通道);1:10分,乳酸钠林格注射液500ml(第一通道);1:15分,乳酸钠格林注射液500ml(第二通道)……”注:氯化钠溶液和乳酸钠格林注射液均为晶体液。
医生魏某某上述违反医学常识的诊疗行为,使产妇血液中本已经严重不足的凝血因子迅速被严重稀释,导致“稀释性凝血因子减少、稀释性血小板减少”,迅速地恶化了凝血功能问题,加重出血,加重失血性休克,加速产妇死亡。
(五)从未纠正低血钙问题,导致凝血机制被破坏,进一步恶化凝血问题,加重失血
无论在凝血机能还是传导促兴奋促进子宫收缩等机能方面,钙离子都起基础性决定作用。机体缺钙时,凝血过程受限,可出现严重的凝血功能问题。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员会住院医师规划化培训规划教材《妇产科学》第229页,抢救大出血时,应及时给予葡萄糖酸钙,防止低血钙,促进凝血。8月25日1:06分所做血气分析报告显示,由于失血量过多,产妇的血钙仅1.11mmol/L(正常值2.25-2.75mmol/L),且由于仍未止血,产妇血钙浓度正进一步迅速被稀释。血钙浓度低于2.2mmol/L即会产生严重的临床症状,需立即静脉推注氯化钙或葡萄糖酸钙予以纠正,但医生魏某某在1:40分产妇心脏停跳前,从未采取措施纠正低血钙问题,导致凝血功能障碍加重,进一步加重失血,加速产妇死亡。
(六)长时间休克,诱发DIC,迅速加重失血,加速死亡
据《产后出血防治》(人民军医出版社,书号ISBN 978-7-5091-2479-6)第36页,“失血超过全身血液总量15%时,即出现休克。产科休克易诱发DIC,导致凝血功能严重障碍和多脏器功能衰竭”。
根据蔡秀军和陆远强编著的《失血性休克与高渗氯化钠溶液复苏》(浙江大学出版社,书号ISBN 7-308-03700-2)第38页,“各种休克发展到晚期均可发生DIC”。
图3 休克发展到晚期可诱发DIC
根据曹泽毅主编的《中华妇产科学》(第3版),第434页,载明:“失血性休克晚期,微循环淤血,血流缓慢,严重缺血缺氧致使内皮细胞损伤,激活内源性凝血系统,导致DIC”。
根据病历病程记载,8月25日0:10分,产妇累计失血1230ml,接近全身血容量的25%,已经严重失血性休克。此时,应立即采取合理治疗措施,防止发生DIC。但医生魏某某未立即采取输血(最好是新鲜全血)、纠正凝血功能障碍、纠正低体温、子宫动脉血管结扎、乃至子宫切除手术等方式止血并纠正休克。最终,因长时间休克,诱发DIC,进一步加重失血,加速了产妇死亡。
(七)违背医学常识的救治措施,导致肝脏在内的多脏器衰竭,机体凝血机能完全崩溃
根据蔡秀军和陆远强编著的《失血性休克与高渗氯化钠溶液复苏》,第31页,“失血性休克时,若未及时输血,长时间的肝缺血,缺氧,因肝微循环严重障碍、氧自由基作用和溶体酶释放,可引起肝功能衰竭,并使凝血因子合成减少或停止”。产妇极重度失血性休克,医生魏某某长时间未能给予输血抢救,致其肝肾功能损伤以致衰竭,凝血因子合成停止,导致机体凝血机制完全崩溃,加速了死亡。
综上所述,从8月24日2:30分足月临产入院待产到8月25日1:40分产妇失血过多心脏停跳,医生魏某某从未纠正其凝血功能问题,而一系列违背医学常识的错误抢救方式又迅速加重凝血功能问题,导致出血情况急剧恶化,加速产妇失血,长时间极重度失血性休克,诱发DIC,又一步加重失血,继而出现肾脏、肝脏、大脑、心脏等多脏器缺血缺氧性衰竭,最终心脏停跳,无力回天。
以上事实,县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
三、违法责任
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甚至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半年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就在两年前,另一名年轻妈妈也死在这家医院)。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和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